法制網海口10月21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程玲玲 海南瓊海一男子以打砸營業場所等暴力手段相威脅,強行收取2家休閑中心的“保護費”共計達3萬元。另外,為了向一家賓館索取“保護費”,該男子還伙同數人強行入住該賓館,併在賓館內白吃白住、強拿硬要,時間長達3個月之久,花費達1萬多元。今日,海南一中院終審裁定,維持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振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,並處罰金5000元。
  “不給就砸” 強行收取“保護費”3萬元
  2009年6月的一天,王振進找到瓊海市嘉積鎮溫州港保健中心老闆鄭某某,稱其要在該保健中心“看場”,要求鄭某某每月向其交2000元的“保護費”。遭到鄭某某的拒絕後,王振進先後幾次伙同他人,持開山鐮、石頭、“魚雷”、鞭炮等工具到溫州港保健中心,將該店的玻璃、柜子等物品毀壞後逃離現場。
  迫於王振進等人的威脅,為了不影響正常經營,鄭某某同意從2009年9月份開始每月向王振進交納1000元的“保護費”。兩個月後,王振進嫌錢太少又要求增加到每月2000元。鄭某某怕王振進等人又來惹事,只好又同意了他們要求。後王振進等人連續4個月每月按時來店收取2000元的“保護費”。這六個月,王振進共收取“保護費”10000元。
  2011年初的一天,王振進等人找到瓊海市嘉積鎮溫福城按摩保健休閑中心老闆包某某,在要求包某某向其交納“保護費”未果後,王振進伙同他人將溫福城店面的玻璃門砸壞。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生意經營,包某某被迫同意向王振進交納“保護費”。該“保護費”從最初的每月1200元被提高至每月2000元,直至2012年12月,王振進在溫福城共收取“保護費”20000元。
  ???“不給不走” 白吃白住3個月花費萬元
  2011年的上半年的一天,王振進找到瓊海市嘉積鎮江南賓館老闆潘某某,要求潘某某向其交納“保護費”,但潘某某不同意。
  同年6月1日至9月5日期間,王振進就伙同多人住進潘某某所經營的江南賓館內,併在該賓館內強拿硬要財物,共計花費11954元。
  在此期間,潘某某曾多次要求王振進對所花費的項目進行結算,均遭到威脅和拒絕。此外,王振進等人還砸破賓館一樓的玻璃,經常調戲該賓館的女服務員以及女客人,經常在大廳內大吵大鬧,嚴重影響了江南賓館的正常經營,導致該賓館於2011年11月被迫停業。  (原標題:男子強行入住賓館調戲女服務員女客人白吃白喝3個月致賓館倒閉獲刑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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